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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条款中,“本公司”指中国人保寿险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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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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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本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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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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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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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保寿险旅游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所附的投保单及相关文件、有关的声明、批注单及其他约定书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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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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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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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身体健康,能正常参加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旅行社组织的旅游团队的旅游者和随团提供服务的旅行社雇员,或其他本公司认可的人员,均可以作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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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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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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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合同以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保险费为生效条件。
本合同的生效日以保险单所载的日期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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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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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合同提供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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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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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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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合同每一被保险人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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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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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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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合同每一被保险人的保险范围,由投保人根据旅游(见7.1)类别,在投保时从以下三类中进行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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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境旅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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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境旅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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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旅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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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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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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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合同保险期间由合同双方约定,保险期间自约定的开始日零时起,至约定的终止日二十四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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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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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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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合同有效的情况下,本公司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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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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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被保险人在旅游中因急性病(见7.2)发作或遭受意外伤害(见7.3),并且自急性病发作之日起10日内或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同一原因导致身故,本公司按该被保险人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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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残疾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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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被保险人在旅游中遭受意外伤害,并且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见附表一)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按附表一中所列给付比例乘以该被保险人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最终残疾程度不能确定的,按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导致附表一所列一项以上残疾时,本公司分别给付残疾保险金。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者同一足时,本公司仅给付最严重一项的残疾保险金。若这次意外伤害导致的残疾合并以前残疾可领取较严重项目残疾保险金的,本公司按较严重项目标准给付,但以前残疾已给付的残疾保险金,应在这次给付残疾保险金时予以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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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一被保险人的身故保险金和意外残疾保险金的给付总额,最高以该被保险人的基本保险金额为限。1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该被保险人的基本保险金额时,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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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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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被保险人在旅游中因急性病发作或遭受意外伤害,并且因该急性病或意外伤害在本公司认可的医院(见7.4)进行必要治疗,本公司对其在治疗过程中支出的必需且合理的医疗费用,在扣除100元的免赔额后100%给付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急性病发作或遭受意外伤害进行治疗,至保险期间届满治疗仍未结束的,本公司继续承担医疗保险金给付责任,住院治疗者最长可至该急性病发作或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90日止,门诊治疗者最长可至该急性病发作或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15日止。
国内旅游和入境旅游中,本公司赔付的医疗费用应符合医疗费用发生地或保单签发地政府规定的医疗费用收费标准及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机构规定的医疗费用范围;本公司赔付的医疗费用仅限于在境内(见7.5)的费用。
每一被保险人医疗保险金的给付总额以该被保险人基本保险金额的10%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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丧葬费用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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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被保险人在旅游中因急性病发作或遭遇意外伤害而导致身故,本公司按已实际支出的死亡处理及遗体遣返费用给付丧葬费用保险金,最高给付金额以该被保险人基本保险金额的5%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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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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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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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下列原因中的一种或数种直接或间接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残疾或支出医疗费用、丧葬费用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或受益人的故意行为;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自杀、故意自伤;
(3)被保险人斗殴、酗酒(见7.6)、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7.7),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5)被保险人妊娠(包括异位妊娠)、流产、分娩、节育;
(6)被保险人患精神疾病;
(7)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其他内、外科手术导致医疗事故;
(8)被保险人因受国家管制药物的影响或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9)被保险人患艾滋病(见7.8)或感染艾滋病病毒(见7.9)期间;
(10)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开始前曾接受过诊断或治疗的疾病;
(11)牙齿治疗、美容手术、外科整形或预防性手术等非必须紧急治疗的手术;
(12)健康护理、疗养等非治疗性行为;
(13)被保险人患先天性疾病(包括先天性畸形)、遗传性疾病、传染性疾病;
(14)除本合同特别约定外,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见7.10)、滑水、滑雪、空中运动(见7.11)、攀岩(见7.12)、登山、探险(见7.13)、摔跤、武术(见7.14)、特技表演(见7.15)、赛马、赛车及其他高危险活动或高危险运动;
(15)被保险人离开投保人安排的旅游地点、乘坐非投保人安排的交通工具或自行终止投保人安排的旅游行程;
(16)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1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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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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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旅游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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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参加本合同第2.5条第(14)项所指高危险活动或运动的,应于投保时书面告知本公司;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并收取相应保险费后,对该被保险人参加高危险活动和运动期间发生的意外伤害和急性病按本合同第2.4条的有关规定承担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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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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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交纳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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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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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费的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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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合同的保险费由投保人和本公司约定并于本合同中载明。
本合同的保险费于投保时一次交清或按本公司同意的其他方式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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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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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人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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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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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内容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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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投保人与本公司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合同的,应当由本公司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投保人与本公司订立书面的变更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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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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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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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开始后,投保人不得要求解除本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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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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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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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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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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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人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额,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在被保险人身故前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是需要书面通知本公司,由本公司在保险单上批注后生效。因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引起的法律上的纠纷,本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投保人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意外残疾或医疗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他指定和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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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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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事故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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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5天内通知本公司。否则,应承担由于通知迟延致使本公司增加的勘查、检验等项费用。但因不可抗力(见7.16)导致的迟延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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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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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金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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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申请保险金时,请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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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险金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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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递交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投保人证明及保险合同或其他保险凭证;
(2)受益人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
(3)本公司认可的医院或公安部门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
(4)如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受益人须提供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
(5)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
(6)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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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残疾保险金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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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递交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投保人证明及保险合同或其他保险凭证;
(2)受益人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
(3)本公司认可的医院出具的被保险人残疾程度鉴定书;
(4)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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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保险金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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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递交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须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投保人证明及保险合同或其他保险凭证;
(2)受益人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
(3)本公司认可的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书、门诊或急诊病历、出院小结、医疗费用清单和结算明细表、医疗费用原始收据(门诊或急诊的药费原始收据应附处方);
(4)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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丧葬费用保险金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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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递交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投保人证明及保险合同或其他保险凭证;
(2)受益人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
(3)本公司认可的医院或公安部门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
(4)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
(5)死亡处理或遗体遣返费原始凭证;
(6)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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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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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金的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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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在收到受益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后,对确定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受益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后10天内,履行给付保险金责任。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
出境旅游中,本公司赔付的保险金以人民币支付,折算汇率按递交保险金申请书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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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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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金申请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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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益人向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2年内不行使而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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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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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人需要关注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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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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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实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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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会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本公司会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或取消该被保险人资格;对于解除本合同或取消该被保险人资格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或取消该被保险人资格;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解除本合同或取消该被保险人资格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在扣除手续费(见7.17)后退还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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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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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踪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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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因遭遇意外伤害且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失踪,后经法院宣告为死亡,本公司将视此情况为意外伤害而导致身故,给付身故保险金。若于日后发现被保险人生还时,身故保险金的受领人应立即书面通知本公司,并须将已领取的身故保险金自发现被保险人生还之日起一个月内返还给本公司,否则,身故保险金受领人应当承担由此给本公司造成的任何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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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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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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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有管辖权的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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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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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法院和适用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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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合同涉及诉讼时,应以被告住所地或者本合同签发地法院为管辖法院,适用中
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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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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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合同中的重要术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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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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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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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下列情形之一:
(1)入境旅游自被保险人入境后参加投保人安排的旅游行程开始,直至该旅游行程结束、办完出境手续出境时止;
(2)国内旅游、出境旅游自被保险人在约定时间登上由投保人安排的交通工具开始,至该次旅行结束离开投保人安排的交通工具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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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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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性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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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开始前未曾接受诊断及治疗,并且在旅游途中突然发病必须立即在医院接受治疗方能避免损害身体健康的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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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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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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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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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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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认可的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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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本公司认可的的境内医院和境外医院。
境内医院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国家卫生部医院等级分类中的二级或二级以上的医院。不包括康复医院或康复病房、精神病院、疗养院、护理院、戒酒或戒毒中心、精神心理治疗中心、急诊或门诊观察室、无相应医护人员或设备的二级或三级医院的联合医院或联合病房。
境外医院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包括台湾、香港、澳门地区)公立的医疗机构,但不包括主要作为诊所、康复、护理、休养、静养、戒酒、戒毒等或类似的医疗机构;其设立的主要目的为向受伤者或患病者提供留院治疗和护理服务,全天二十四小时有合格医师及护士驻院提供医疗及护理服务。
急性病发作或意外伤害需急诊救治的不受此限,但经急救病情稳定后,需转入本公司认可的医院进行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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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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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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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地区,不含台湾、香港、澳门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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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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酗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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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酒精摄入过量。长期过量饮酒导致身体脏器严重损害,或一次大量饮酒导致急性酒精中毒或自制力丧失造成自身伤害、斗殴肇事或交通肇事。酒精过量由医疗机构或公安部门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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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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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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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下列情形之一:
(1)没有驾驶证驾驶;
(2)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3)驾驶员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
(4)未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持未审验的驾驶证驾驶;
(5)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车;
(6)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无有效驾驶证驾驶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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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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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滋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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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AIDS),应依照世界卫生组织(WHO)制订的诊断标准确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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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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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滋病病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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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
如在血液样本中发现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或其抗体,则可认定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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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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潜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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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以辅助呼吸器材在江、河、湖、海、水库、运河等水域进行的水下运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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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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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中运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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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从事跳伞、驾驶滑翔翼(机)、蹦极、乘热气球等空中运动的训练、娱乐或表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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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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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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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攀登悬崖、楼宇外墙、人造悬崖、冰崖、冰山等运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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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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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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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明知在某种特定的自然条件下有失去生命或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危险,而故意使自己置身于其中的行为,如江河漂流、徒步穿越沙漠或原始森林等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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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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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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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两人或两人以上对抗性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散打、拳击等各种拳术及各种使用器械的对抗性训练或比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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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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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技表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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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从事马术、杂技、驯兽等特殊技能训练或比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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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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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抗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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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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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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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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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费×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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